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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服裝纖維成分標示基準 - 服裝纖維 服飾 服裝 - *服裝網(wǎng)

日期:2007-01-31 00:00:00     瀏覽:618    來源:東莞設計培訓網(wǎng)

  服裝纖維成分標示基準

  一般服裝纖維成分標示之規(guī)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到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其重量低于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chǎn)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稱及重量百分比。

 ?。ǘ├w維名稱應以中/英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

 ?。ㄈ┏商谆虺山M之服飾,可單獨或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zhì)制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制成之服飾制品,其纖維含量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ㄎ澹├w維成份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nèi),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

 ?。┓椫破啡羰褂没厥昭蛎蚧厥招Q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含有里布、填充物時,應分別標示表布、里布、填充物之纖維名稱及其成份重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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