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概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法律關系,規(guī)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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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一方是自然人,即勞動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即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年滿16周歲,有就業(yè)要求,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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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勞動合同主體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義務的條件下,無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勞動法律關系是雙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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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屬于法定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續(xù)方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要式合同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則是法定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款等,這些規(guī)定使勞動合同成為法定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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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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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xié)商所達成的關于權利義務的條款,包括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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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是依據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條款。不具備法定條款,勞動合同不能成立?!秳趧臃ā芬?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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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約定條款:約定條款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需要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在法定條款之外規(guī)定其他補充條款。常見的約定條款有以下內容:試用期限、培訓、保密事項、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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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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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各地*勞動行政*一般推薦使用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fā)展的一般水平和企業(yè)管理的一般狀況制定,部分條款可能與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有差距,因此企業(yè)在使用示范文本時,必須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進行部分的修訂和補充,使其符合實際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不可缺少,可以將企業(yè)依法制定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通過附件的形式使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具體化。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統(tǒng)一,否則該項條款有可能成為無效條款而喪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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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的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續(xù)訂是指有固定期限的立法合同到期,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進行商談,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而續(xù)延勞動合同期限的法律行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①勞動合同續(xù)訂的原則與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相同。②提出勞動合同續(xù)訂要求的一方依照合同到期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③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④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既未終止又未續(xù)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xù)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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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的消滅,分為自然終止和因故終止兩類。當定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退休、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完成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在實際操作中,習慣上提前30天通知。當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主體一方消滅、不可抗力因素、勞動爭議仲裁或判決等因素導致勞動合同因故終止時,應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報酬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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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①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法同上。③經濟性裁員以及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勞動關系雙方就變更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其增加部分分別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和*。⑤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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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體談判與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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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是指員工代表和用人單位之間就勞動條件的改善和勞動關系的處理問題進行的談判制度。集體談判在我國被稱為“集體協(xié)商”。當談判達成一致時,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稱為集體合同。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yè)簽訂,沒有工會組織的,由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yè)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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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合同的內容:我國勞動法對集體合同的內容沒有具體要求,勞動行政管理*沒有推薦集體合同的標準文本。通常情況下,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①勞動條件標準部分: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wèi)生等條款;②一般性規(guī)定:規(guī)定集體合同履行的有關規(guī)則,包括員工錄用、合同變更和續(xù)訂、解除和終止、辭職辭退、有效期限、集體合同的條款解釋等規(guī)則。③過渡性規(guī)定:集體合同的監(jiān)督、檢查、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④其他規(guī)定:此條款一般作為勞動條件標準的補充條款,規(guī)定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當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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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體合同的形式和期限:集體合同為法定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形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形式可分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綜合性集體合同,其內容涵蓋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附件是就勞動關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項簽訂的轉向協(xié)議;我國法定集體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作協(xié)議。集體合同均為定期合同,我國勞動立法規(guī)定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3年;在集體合同的期限內雙方可以根據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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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①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yè),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則是企業(yè)和勞動者個人。②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yè)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利益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③功能不同:協(xié)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guī)定企業(yè)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yè)的勞動關系。④法律效力不同:具體合同規(guī)定企業(yè)的*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因此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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