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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操作證一類和一級有何分別

日期:2021-12-18 09:12:46     瀏覽:104    來源:廣西慶達特種工
核心提示: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范圍如下:(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鍋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范圍如下:

(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鍋爐。

注1:I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I、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

注2:對于申請單一爐型(如有機熱載體鍋爐、立式手燒爐、余熱鍋爐、油田注汽爐等)的鍋爐操作人員,其考核內(nèi)容可以有所側重,并且在其《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上限定操作的爐型范圍。

注3: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可以在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中的資格項目中注明其級別,表述為III級(高級)、II級(中級)、I級(初級)。

老的是這樣規(guī)定的:

司爐分為四類,見下表:

Ⅰ類 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Ⅱ類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Ⅲ類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鍋爐;額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Ⅳ類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0.4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鍋爐;額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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