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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稅務局印發(fā)辦公廳《關于外地單位在廣州市設立辦事機構問題的意見》[廢止]

日期:1984-11-02 00:00:00     瀏覽:573    來源:廣州培訓網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各省、地(及本省各地、市)駐穗辦事處:

  《關于外地單位在廣州市設立辦事機構問題的意見》,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關于外地單位在廣州市設立辦事機構問題的意見

  為更好地貫徹省人民政府粵府[1982]202號文件精神,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的需要,現(xiàn)就國務院各部、委,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本省的市、地區(qū)設立駐廣州辦事處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內、外單位在廣州市設立的辦事機構,原則上一個部、委,一個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本省的市、地區(qū);二十一個省會市、五個自治區(qū)首府、經濟特區(qū)和十四個沿海港口開放城市,可設立一個辦事處。對現(xiàn)已設立的駐穗機構要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經批準的要補辦手續(xù);一個省、市有兩個以上駐穗機構的,必須從屬該省、市的一個辦事處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負責統(tǒng)管該單位的駐穗業(yè)務工作;不必要設立的駐穗機構,應予撤銷。

  上列在廣州設立辦事處的單位,須憑當?shù)厥∪?a href="" target="_self">民政府以上領導機關的公函(省內各地區(qū)、市設立機構的,憑當?shù)匦惺?、市的公函),并?a href="" target="_self">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設立辦事處。違者,予以取締。

  二、因臨時性工程(如石油開發(fā)、鐵路、交通運輸修建等),需在廣州設立辦事機構的,經中央主管*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辦事處。

  三、為了嚴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外地駐廣州辦事外的編制人員,均入廣州市集體戶口;臨時辦事處人員,均入廣州市臨時集體戶口。并分別按集體、臨時集體戶口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駐穗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帶家屬,個別家屬確因特殊情況需隨同來市者,必須報經廣州市公安局審查批準,方得辦理臨時居住戶口。

  駐穗辦事處的人數(shù),掌握在二十人以內,未經廣州市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人員。駐穗辦事處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退休需補員的,應先出后進,報廣州市公安局審批。各駐穗辦事處所需的一般干部、職工可在廣州就地招收(不占編制指標)。

  四、在廣州設立辦事處的各省、市人民政府(包括中央所屬單位),可在廣州開設招待所、農副土特產展銷門市部(店)等企業(yè),這些企業(yè)必須與辦事處分開核算、并向廣州市工產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照章納稅,服從管理。這類企業(yè)的主要領導和業(yè)務骨干可按有關規(guī)定從原單位派來,一般的營業(yè)人員,應在廣州招聘。如從外地招聘來穗,一律作臨時集體戶口辦理。

  五、外地駐穗辦事處需在廣州建筑、購買房屋的,可持廣州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辦事處的文件,到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局接洽辦理。對未經批準而買房設“點”的,市公安、規(guī)劃、房管、工商局和銀行等*不得受理,違者,要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六、外地駐穗機構限期屆滿或提前撤銷,應在一個月前書面報知原批準*,并辦妥有關手續(xù)事宜。派駐人員應在機構業(yè)務(或營業(yè))終止后十五天內全部遷離本市。在本市錄用的工作人員(或營業(yè)服務人員),如屬臨時工的,應按合同處理,并在撤銷前一個月報知所在地的勞動*;如屬固定工的,應在撤銷前一個月將需要調出的人員,填寫商調表(每人一式三份),并征得調入單位同意后,報廣州市勞動局審查批準,另行分配工作

  七、外地駐穗辦事處的所有工作機構和人員,必須遵守*和省、市的政策、法令,并接受廣州市民政府有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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