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械加工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
2 引用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8196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12265 機械防護安全距離
3 術語
3.1 加工區(qū)
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機器上加工的區(qū)域。
3.2 安全防護裝置
配置在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裝置。
3.3 危險區(qū)
設備可能發(fā)生傷害事故的區(qū)域。
3.4 工作面高度
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與操作人員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間的距離。
3.5 緊急停車開關
發(fā)生危險時,能迅速終止設備或工作部件運行的控制開關。
4 主要結構的要求
4.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和安全系數(shù)及壽命,以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4.2 材料
機械加工設備本身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不允許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和未經安全衛(wèi)生檢驗的材料。
4.3 外形
機械加工設備的外形結構應盡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銳的角和棱。
4.4 加工區(qū)
4.4.1 凡加工區(qū)易發(fā)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2 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tài)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一部分進入危險區(qū),或進入危險區(qū)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作緊急制動。
4.4.3 機械加工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下列防護措施:
a. 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b. 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c. 機械或電氣的聯(lián)鎖裝置;
d. 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e. 手限制器、手脫開裝置;
f. 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g. 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h. 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i. 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
j. 警告或警報裝置;
k. 其他防護措施。
4.5 運動部件
4.5.1 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防護措施。
4.5.2 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傳輸裝置和帶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4.5.3 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GB 12265的4.2條的規(guī)定。
4.5.4 機械加工設備根據(jù)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4.5.5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fā)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4.5.6 高速旋轉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必要的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4.5.7 有慣性沖撞的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沖措施,防止因慣性而造成傷害事故。
4.6 工作位置
4.6.1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并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手、臂、腿、腳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夠的活動空間。
4.6.2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面高度應符合人機工程學的要求。
a. 坐姿工作面高度應在700--850mm之間;
b. 立姿或立-坐姿的工作面高度應在800--1000mm之間。
4.6.3 機械加工設備應優(yōu)先采用便于調節(jié)的工作坐椅,見附錄A(參考件),以增加操作人員的舒適性并便于操作。
4.6.4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平臺和欄桿必須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規(guī)定。
4.6.5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4.7 緊急停車裝置
4.7.1 機械加工設備如存在下列情況,必須配置緊急停車裝置。
a. 當發(fā)生危險時,不能迅速通過控制開關來停止設備運行終止危險的;
b. 不能通過一個總開關,迅速中斷若干個能造成危險的運動單元;
c. 由于切斷某個單元可能出現(xiàn)其他危險;
d. 在控制臺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4.7.2 需要設置緊急停車裝置的機械加工設備應在每個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4.8 防有害物質
機械加工設備應有處理和防護塵、毒、煙霧、閃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的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不得超過標準。
4.9 噪聲
機械加工設備的噪聲指標應低于85dB(A)。
4.10 防火防爆
機械加工設備應按使用條件和環(huán)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術措施。
4.11 電氣裝置
機械加工設備的電氣裝置按GB 4064執(zhí)行。
5 控制機構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防止意外起動而造成危險的保護裝置。
5.1.2 控制線路應保證線路損壞后也不發(fā)生危險。
5.1.3 自動或半自動控制系統(tǒng),必須在功能順序上保證排除意外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或設有可靠的保護裝置。
5.1.4 當設備的能源偶然切斷時,制動、夾緊動作不應中斷,能源又重新接通時,設備不得自動啟動。
5.1.5 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盡可能配置監(jiān)控裝置。
5.2 顯示器
5.2.1 顯示器應準確、簡單、可靠。
5.2.2 顯示器的性能、形式、數(shù)量和大小及其度盤上的標尺應適合信息特征和人的感知特性。
5.2.3 顯示器的排列應考慮以下原則:
a. 最常用、最主要的視覺顯示器盡可能安排在操作人員最便于觀察的位置;
b. 顯示器應按功能分區(qū)排列,區(qū)與區(qū)之間應有明顯的區(qū)別;
c. 視覺顯示器應盡量靠近,以縮小視野范圍;
d. 視覺顯示器的排列應適合人的視覺習慣(即優(yōu)先順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
5.2.4 顯示器的顯示應與控制器的調整方向及運動部件方向相適應。
5.2.5 危險信號的顯示應在信號強度、形式、確切性、對比性等突出于其他信號,一般應優(yōu)先采用視、聽雙重顯示器。
5.3 控制器
5.3.1 機械加工設備的控制器的排列應考慮以下原則:
a. 控制器應按操作使用頻率排列;
b. 控制器應按其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c. 控制器應按其功能分區(qū)排列;
d. 控制器應按其操作順序和邏輯關系排列;
e. 控制器的排列應適合人的使用習慣。
5.3.2 控制器應以間隔、形狀、顏色或觸感、形象符號等方式使操作人員易于識別其用途。
5.3.3 控制器應與安全防護裝置聯(lián)鎖,使設備運轉與安全防護裝置同時起作用。
5.3.4 控制器的布置應適合人體生理特征。
5.3.5 控制器的操縱力大小應適合人體生物力學要求。
5.3.6 對兩人或多人操作的機械加工設備,其控制器應有互鎖裝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協(xié)調而造成危險。
5.3.7 控制開關的位置一般不應設在誤動作的位置。
6 防護裝置的要求
6.1 安全防護裝置
6.1.1 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6.1.2 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guī)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6.1.3 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設備運轉聯(lián)鎖,保證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設備不能運轉。
6.1.4 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按GB 8196、GB 8197執(zhí)行。
6.1.5 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置自身出現(xiàn)故障的報警裝置。
6.2 緊急停車開關
6.2.1 緊急停車開關應保證瞬時動作時,能終止設備的一切運動,對有慣性運動的設備,緊急停車開關應與制動器或離合器聯(lián)鎖,迅速終止運行。
6.2.2 緊急停車開關的形狀應區(qū)別于一般控制開關、顏色為紅色。
6.2.3 緊急停車開關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易于觸及,不發(fā)生危險。
6.2.4 設備由緊急停車開關停止運行后,必須按啟動順序重新啟動才能重新運轉。
7 檢驗與維修的要求
7.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保證按規(guī)定運輸、搬運、安裝、使用、拆卸、檢修時,不發(fā)生危險和危害。
7.2 重心
對于重心偏移的設備和大型部件應標志重心位置或吊裝位置,保證設備安裝的安全。
7.3 日常檢修
機械加工設備的加油和日常檢查一般不得進入危險區(qū)內。
7.4 危險區(qū)內的檢修
機械加工設備的檢驗與維修,若需要在危險區(qū)內進行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發(fā)生危險。
7.5 檢修部件開口
機械加工設備需要進入檢修的部位應有適合人體測量尺寸要求的開口。
8 其他
8.1 安全標志和安全色
機械加工設備易發(fā)生危險的部位應設有安全標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員注意。
安全標志和安全色按GB 2894、GB 2893和GB 6527.2執(zhí)行。
8.2 標牌
機械加工設備的標牌,應注明安全使用的主要參數(shù)。
8.3 技術文件
機械加工設備的技術文件中應有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檢修的安全要求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械加工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
2 引用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8196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12265 機械防護安全距離
3 術語
3.1 加工區(qū)
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機器上加工的區(qū)域。
3.2 安全防護裝置
配置在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裝置。
3.3 危險區(qū)
設備可能發(fā)生傷害事故的區(qū)域。
3.4 工作面高度
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與操作人員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間的距離。
3.5 緊急停車開關
發(fā)生危險時,能迅速終止設備或工作部件運行的控制開關。
4 主要結構的要求
4.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和安全系數(shù)及壽命,以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4.2 材料
機械加工設備本身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不允許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和未經安全衛(wèi)生檢驗的材料。
4.3 外形
機械加工設備的外形結構應盡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銳的角和棱。
4.4 加工區(qū)
4.4.1 凡加工區(qū)易發(fā)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2 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tài)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一部分進入危險區(qū),或進入危險區(qū)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作緊急制動。
4.4.3 機械加工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下列防護措施:
a. 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b. 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c. 機械或電氣的聯(lián)鎖裝置;
d. 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e. 手限制器、手脫開裝置;
f. 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g. 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h. 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i. 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
j. 警告或警報裝置;
k. 其他防護措施。
4.5 運動部件
4.5.1 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防護措施。
4.5.2 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傳輸裝置和帶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4.5.3 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GB 12265的4.2條的規(guī)定。
4.5.4 機械加工設備根據(jù)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4.5.5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fā)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4.5.6 高速旋轉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必要的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4.5.7 有慣性沖撞的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沖措施,防止因慣性而造成傷害事故。
4.6 工作位置
4.6.1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并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手、臂、腿、腳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夠的活動空間。
4.6.2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面高度應符合人機工程學的要求。
a. 坐姿工作面高度應在700--850mm之間;
b. 立姿或立-坐姿的工作面高度應在800--1000mm之間。
4.6.3 機械加工設備應優(yōu)先采用便于調節(jié)的工作坐椅,見附錄A(參考件),以增加操作人員的舒適性并便于操作。
4.6.4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平臺和欄桿必須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規(guī)定。
4.6.5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4.7 緊急停車裝置
4.7.1 機械加工設備如存在下列情況,必須配置緊急停車裝置。
a. 當發(fā)生危險時,不能迅速通過控制開關來停止設備運行終止危險的;
b. 不能通過一個總開關,迅速中斷若干個能造成危險的運動單元;
c. 由于切斷某個單元可能出現(xiàn)其他危險;
d. 在控制臺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4.7.2 需要設置緊急停車裝置的機械加工設備應在每個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4.8 防有害物質
機械加工設備應有處理和防護塵、毒、煙霧、閃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的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不得超過標準。
4.9 噪聲
機械加工設備的噪聲指標應低于85dB(A)。
4.10 防火防爆
機械加工設備應按使用條件和環(huán)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術措施。
4.11 電氣裝置
機械加工設備的電氣裝置按GB 4064執(zhí)行。
5 控制機構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防止意外起動而造成危險的保護裝置。
5.1.2 控制線路應保證線路損壞后也不發(fā)生危險。
5.1.3 自動或半自動控制系統(tǒng),必須在功能順序上保證排除意外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或設有可靠的保護裝置。
5.1.4 當設備的能源偶然切斷時,制動、夾緊動作不應中斷,能源又重新接通時,設備不得自動啟動。
5.1.5 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盡可能配置監(jiān)控裝置。
5.2 顯示器
5.2.1 顯示器應準確、簡單、可靠。
5.2.2 顯示器的性能、形式、數(shù)量和大小及其度盤上的標尺應適合信息特征和人的感知特性。
5.2.3 顯示器的排列應考慮以下原則:
a. 最常用、最主要的視覺顯示器盡可能安排在操作人員最便于觀察的位置;
b. 顯示器應按功能分區(qū)排列,區(qū)與區(qū)之間應有明顯的區(qū)別;
c. 視覺顯示器應盡量靠近,以縮小視野范圍;
d. 視覺顯示器的排列應適合人的視覺習慣(即優(yōu)先順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
5.2.4 顯示器的顯示應與控制器的調整方向及運動部件方向相適應。
5.2.5 危險信號的顯示應在信號強度、形式、確切性、對比性等突出于其他信號,一般應優(yōu)先采用視、聽雙重顯示器。
5.3 控制器
5.3.1 機械加工設備的控制器的排列應考慮以下原則:
a. 控制器應按操作使用頻率排列;
b. 控制器應按其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c. 控制器應按其功能分區(qū)排列;
d. 控制器應按其操作順序和邏輯關系排列;
e. 控制器的排列應適合人的使用習慣。
5.3.2 控制器應以間隔、形狀、顏色或觸感、形象符號等方式使操作人員易于識別其用途。
5.3.3 控制器應與安全防護裝置聯(lián)鎖,使設備運轉與安全防護裝置同時起作用。
5.3.4 控制器的布置應適合人體生理特征。
5.3.5 控制器的操縱力大小應適合人體生物力學要求。
5.3.6 對兩人或多人操作的機械加工設備,其控制器應有互鎖裝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協(xié)調而造成危險。
5.3.7 控制開關的位置一般不應設在誤動作的位置。
6 防護裝置的要求
6.1 安全防護裝置
6.1.1 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6.1.2 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guī)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6.1.3 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設備運轉聯(lián)鎖,保證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設備不能運轉。
6.1.4 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按GB 8196、GB 8197執(zhí)行。
6.1.5 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置自身出現(xiàn)故障的報警裝置。
6.2 緊急停車開關
6.2.1 緊急停車開關應保證瞬時動作時,能終止設備的一切運動,對有慣性運動的設備,緊急停車開關應與制動器或離合器聯(lián)鎖,迅速終止運行。
6.2.2 緊急停車開關的形狀應區(qū)別于一般控制開關、顏色為紅色。
6.2.3 緊急停車開關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易于觸及,不發(fā)生危險。
6.2.4 設備由緊急停車開關停止運行后,必須按啟動順序重新啟動才能重新運轉。
7 檢驗與維修的要求
7.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保證按規(guī)定運輸、搬運、安裝、使用、拆卸、檢修時,不發(fā)生危險和危害。
7.2 重心
對于重心偏移的設備和大型部件應標志重心位置或吊裝位置,保證設備安裝的安全。
7.3 日常檢修
機械加工設備的加油和日常檢查一般不得進入危險區(qū)內。
7.4 危險區(qū)內的檢修
機械加工設備的檢驗與維修,若需要在危險區(qū)內進行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發(fā)生危險。
7.5 檢修部件開口
機械加工設備需要進入檢修的部位應有適合人體測量尺寸要求的開口。
8 其他
8.1 安全標志和安全色
機械加工設備易發(fā)生危險的部位應設有安全標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員注意。
安全標志和安全色按GB 2894、GB 2893和GB 6527.2執(zhí)行。
8.2 標牌
機械加工設備的標牌,應注明安全使用的主要參數(shù)。
8.3 技術文件
機械加工設備的技術文件中應有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檢修的安全要求等方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