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違約金判例(拖欠工程款違約金判例分析)
拖欠工程款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建筑企業(yè)(以下簡稱建筑企業(yè))
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
上訴人建筑企業(yè)和上訴人建筑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建筑企業(yè)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從2006年10月22日起計至被告應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就814518.08元部分自2002年8月2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日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于2002年8月14日將工程施工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訴人報送了工程結算資料。按雙方合同第六條第3項之規(guī)定,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814518.08元。按相關規(guī)定,債務人應在應付未付之日起向債權人支付利息。被上訴人欠付上訴人的工程款長達四年之久,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支付欠付期間的利息是其必須承擔的*低限度的違約責任。當事人未結算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前,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于2002年6月5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xié)議》,在該協(xié)議中,被上訴人保證其在2002年9月1日前支付款項至365萬元,被上訴人也未能兌現此保證,其至2002年9月1日僅支付340萬元,就25萬元部分其違約是顯而易見的,一審法院就該25萬元也判決自2006年10月22日起計算利息顯然是錯誤的。保修期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押金退還施工單位。上訴人施工工程于2002年8月1 4日完工,依法應于保修期滿二年后即2004年8月14日將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被上訴人未能支付,同樣應承擔上訴人的利息損失。綜上,一審法院將鑒定機構提出*后鑒定意見的時間即2006年10月22日作為利息起算時間,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建筑公司針對建筑企業(yè)的上訴答辯稱,關于利息計算,我方認為付款的條件還沒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如果拋開建筑公司上訴的問題不談,原審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實的地方,在原審起訴時,建筑企業(yè)沒有對此區(qū)別,也沒有講詳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我方認為原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
上訴人建筑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是:一、原審判決未能正確適用法律。1、原審判決在訴訟中未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guī)定:"…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案中,案件判決結果顯然與成都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其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guī)定,也應當追加作為發(fā)包方的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原審判決在實體上也未能正確適用法律,依《*合同法》第73條之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庭審中,上訴人曾提出將上訴人名下之債權轉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置之不理。如此,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債權債務仍無法清償且會誘發(fā)多宗訴案,增加當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訟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fā)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該認定也正說明本案可以適用代位求償之法律規(guī)定。二、原審判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既有違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之《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2條第1款第2項之規(guī)定,與第6條第3項之規(guī)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條第]款第2項之規(guī)定對合同進行解釋;或依《合同》第6條第3項之規(guī)定對合同進行解釋。兩種解釋都僅顧及一點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釋之原則保證合同的統(tǒng)一性和完整性??陀^而言,《合同》第6條第3款規(guī)定"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的含義應為"全部"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和關聯性。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fā)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何為合理期限?多長時間是在合理期限內?事實上上訴人早就將結算資料報于成都市某公司,但其內部結算程序沒有完成,此與上訴人有何關系?!而責任又怎能由上訴人承擔?2005年 12月1日,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案標的之訴爭下達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對于設計圖紙修改及竣工結算的工程量還要以建筑公司和建筑企業(yè)結算的工程量為準來計算工程總價。以上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同樣案情,同樣證據,卻出現如此不同之結果,法律之尊嚴何在?公眾如何知法守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且對合同條款之解釋有違合同本意及法律規(guī)定,故此提出上訴。懇請上級法院作出公正裁決支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
建筑企業(yè)針對建筑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對于應付工程款的事實的認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1、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第三人,我方認為某公司和本案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建筑企業(yè)沒有關系。所以不應追加其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高院的解釋第26條,第26條涉及的是違法分包的問題,本案不涉及違法分包,所以不存在違法分包人的問題。2、建筑公司的上訴狀提到了代位求償的問題,我方認為本案不存在這個問題。代位權是否要主張是一個債權糾紛的問題,和本案的案情和適用法律沒有關系。3、雖然在雙方合同第二條第二點對于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但雙方合同第六條第三點也明確約定了相關內容,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的約定是明確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結算為準。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遲遲不和某公司結算,按照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對此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xié)議》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對于建筑公司的上訴,(一)對于建筑公司應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某公司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應追加。(二)關于代位權問題,《*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帶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首先雙方的債權債務并不明確,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權,是原審原告的權利,是"可以"而非"必須"。所以建筑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條是對工程量的增減結算標準作出約定,第六條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作出約定,兩者并不沖突。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完工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與發(fā)包方之間尚未結算工程量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又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根據審計結論判決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業(yè)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確的。綜上,建筑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建筑企業(yè)的上訴,根據建筑企業(yè)提交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核驗單》,可以認定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已經竣工驗收合格。《*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依照雙方《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建筑公司應于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 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 814518.08元,建筑企業(yè)要求自2002年8月25日開始計算該款利息的上訴主張成立。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保修期,根據《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保修期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將保修金退還給施工單位;涉案工程已于2002年8月14日竣工驗收,所以,建筑企業(yè)要求建筑公司于 2004年8月14日將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有法律依據,對其要求自2004年8月14日開始計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訴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將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為得出*后鑒定意見之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利息部分的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民法通則》*百零六條*款、《*民事訴訟法》*百五十三條*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判決*、三項。
二、變更原判決第二項為:建筑公司應向建筑企業(y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并按*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18.0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完畢,逾期則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4912元,由建筑企業(yè)負擔人民幣8345元,建筑公司負擔人民幣26567元;上訴人多預付的上訴費人民幣17456元由本院退回給建筑企業(yè)。一審保全費6520元及鑒定費25878.96元,均由建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目前我國建筑領域從業(yè)企業(yè)及人員過多,市場競爭較大。施工企業(yè)為了能夠順利拿下項目,在建設單位、業(yè)主、發(fā)包方面前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工程 欠款 問題在所難免。然而,甲方 工程款 的不到位,還會引起施工企業(yè)與材料商、 勞務分包 方或廣大 農民工 的欠款糾紛,導致施工企業(yè)官司纏身。 拖欠工程款 的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 民事責任 : 一、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 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 或解除,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初次驗收不合格經修繕后合格的,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但經修繕后仍不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承包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情況主張 違約金 ,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 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拖欠工程款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般來說,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好不要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超過30%,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過高。但具體的支付標準,也沒有什么準確的答案。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日期和利息的情況下,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對于催告期滿之前的利息出借人無權主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程款遲延給付違約金怎么算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工程延遲違約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按照工程款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1、一般要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如果一方違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協(xié)商不成,起訴解決。2、一般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會對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及違約以后,對違約金的約定,如果有一方違約的,應當支付其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fā)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fā)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如何起訴拖欠工程款?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一、 訴訟 時間的掌握 企業(yè)應選擇起訴的*佳時機: 工程款 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并簽字蓋章后;在施工程出現拖欠或嚴重拖欠時。應當及時、準確、堅決地采取法律手段,嚴防被動起訴。 二、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fā)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 證據 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因為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yè)性強等原因, 合同法 律關系比較復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yè)主方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下稱簡稱《批復》)頒布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說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訴訟后利益的*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fā)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 訴訟費 ,很少提及 違約金 、 律師 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少有請求,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認為在目前"買方市場"的環(huán)境中,"買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經萬幸了。在建筑市場利潤率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據理力爭。 三、重視 訴訟保全 在訴訟中的作用 如何保證訴訟勝訴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呢?關健的一步是必須在訴前或訴訟中采取訴訟保全的措施。 何謂訴訟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后,或者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而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所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之所以在訴訟實踐中重視 財產保全 措施,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地得到全部執(zhí)行,從而切實實現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法院的生效判決便有可能成為無法執(zhí)行的一紙空文,當事人因勝訴而贏得的利益也根本無法得到實現。 四、運用工程鑒定的技巧,保證工程造價鑒定的結果有利于己方 在*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提出鑒定的時間應在舉證期限內,因而這就涉及到一個提出鑒定時間和需不需要提出鑒定的技巧問題,有下列幾點可供參考: 1、如果是 招標 中標的工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計算,合同已約定具體價款一次性包死的話,視為工程造價已經約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鑒定。 2、發(fā)生爭議前,雙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鑒定機構進行造價審價的,或一方委托的造價審價結果已經另一方書面確認的,可不再申請重新鑒定。 3、雙方已經對工程款達成協(xié)議,而發(fā)包方延遲付款的,可不申請鑒定。 4、可事先準備工程款鑒定的申請書,待到雙方在庭前交換證據時,如發(fā)現發(fā)包方提出工程款數目和自己核算的數目相差甚遠,則必須當庭提出鑒定申請。否則,如數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鑒定。因為要不要提出鑒定和誰先提出鑒定,這不僅涉及到一個誰先預付鑒定費的問題,更涉及到案件的訴訟時間問題。首先,鑒定時間是不計入 審理期限 的。其次,辦理鑒定本身也存在著一個對自己不利的變數,從承包方的債權實現的時間和利益出發(fā),應學會巧妙地運用鑒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鑒定的申請,就必須積極、及時地準備搜集相應完整的證據材料,包括設計圖紙、施 工資 料等,特別是對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價的雙方簽證資料,或在履約過程涉及工人工資或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的資料,適時提供給鑒定機構,保證工程鑒定的結果有利于已方。